积极发展农业保险 建立现代农业保护伞(2005年)

发布日期:[ 2005-03-08 ]   点击:[ 4395 ]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稳定对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农业保险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增强农业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增强涉农企业和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而现阶段我国的农业保险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极不适应。

  我国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是最需要保险的行业。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后,农民的自担风险转嫁向保险公司,而政府对农业灾害损失的事后救济也变为事前防范与灾后经济补偿,如此以来使政府与农民能以较少的投入获取较高保障,确保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农民家庭生活的安全稳定。但长期以来广大农民却投保无门。严重自然灾害对一些种植业和养殖业大户(企业)来说,往往是“灭顶之灾”。如2003年夏季我省遭受了严重的洪涝灾害,从省农林厅提供的资料看,全省农作物受灾面积达3139万亩,农业直接经济损失达138亿元。 农业风险的加剧,使得农民盼望农险“保护伞”能为其生产、生活带来保险保障。但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并不景气,自1994年起逐年下降,到2001年已不足4亿元,在分散农业风险、为农业提供经济补偿等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

  导致农业保险发展不景气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首先是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造成农业险赔付率极高,背离了一般商业保险的效益取向。江苏的农业生产条件在全国不算差,但仍属洪水、台风、冰雹、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多发的省份。农业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自然灾害平均每年使江苏200多万亩作物受灾,直接经济损失在25亿元以上。农业生产的高风险特点导致农业保险自身难以产生经济效益。据有关统计,从1982年至1996年的14年中,江苏省农业保险经营的累计赔付率达103.2%,加上20%的费用率,实际亏损率为23.2%。从国外情况来看,1981—1990年美国农作物保险累计赔付率高达150%。加拿大在过去30年中的农作物保险累计赔付率为110%,日本仅1985年对农业保险的拨险就高达1600亿日元。由此可见,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是普遍现象,这与一般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严重背离。

  其次,我国农民不具备承担高额保险费的能力。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费率一般占农产品产值的8%—12%左右,甚至更高。对年人均收入只有几千元的大部分农民来说,如此高的保险费是难以承受的,这样,农民虽有保险的强烈要求,却没有承担高额保险费的能力,从而导致农业保险的承保密度很低,保险公司难以形成起码的规模效益。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又使保险基金自身不能积累。所以,单纯依靠农民保费收入的农业商业保险业务是难以维持的。

  再就是我国的农业保险还缺少政策与法律支持。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业务除了免征营业税之外,还缺乏其他优惠政策,这样发展单纯的商业保险很难。同时,农业保险作为发展和保护农业的一种制度,对相关法律又有相当强的依赖性,而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其规定却非常笼统,这也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和高保费率这两个特点,从根本上决定了目前农业保险只能是政策性保险而不能是商业性保险。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性,应该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事实上,提供农业保险补贴早已成为许多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一项重要措施,至今仍然是WTO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美国政府扶持农业保险的手段是向农民补贴保险费,或向农业保险办理机构提供经费补贴。在日本,政府补贴农民水稻保费的50%—60%,补贴麦类保费的50%—70%。许多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和菲律宾,农业保险也办得富有特色。

  2003年,江苏实现农业产值987.7亿元,农业保费却只有850万元,列全国倒数第三位。作为一个经济和保费收入均居全国前列的省份,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却远落后于其他城市,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可喜的是,我省今年已经在淮安率先开展农业保险试点,首次采取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以“联办共保”的方式试办农业保险,以达到促进农民增收,解决农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等问题。要发展农业保险,现有农业发展程度和经济水平决定我们只能走政策性农业保险之路。江苏作为经济发达省份,支持农业保险已有了比较现实的财力基础。建议尽快将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列入政府议事日程,真正为我省农业发展撑起保护伞:

  一、加强农业保险的法制建设,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二、农业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宣传农业保险的好处,调动农民投保、投资的积极性,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从我国开展农业保险的历程来看,农业保险市场的建立和发展遭受落后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抵抗,广大农民农业保险的意识还相当淡漠,没有自觉运用社会化保障手段来分散农业经营中的风险的认识。

  三、建立全省性农业保险的组织体系,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实行非盈利性的政策性经营。并由省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成立一个相对固定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农业保险的发展。

  四、引导建立农业互助保险组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建立了农村保险合作社,即由农民、农村经济组织自愿出资形成的非盈利性的合作保险组织,对管理严格、运作规范的农村互助保险组织,政府给予经济扶持。

  五、建立农业保险风险补偿基金制度,成立相应的基金会,确保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落实。为分散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还应设立再保险公司,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涉农保险,以及互助性保险实行与一般商业保险有区别的再保险。

  六、加大国家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对经营主体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对农民尽可能多的给与补贴。否则,农业保险又会重新步入萎缩的“怪圈”,这对农业经营、农民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都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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