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医师兼职管理的建议(2004年)
发布日期:[ 2005-03-08 ]
点击:[ 4564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及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卫生人才为一个单位所有的格局正在被逐步打破。医疗制度改革的宗旨就是要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引入竞争机制,以便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多更好的医疗服务。医疗卫生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必须规范化管理。
2000年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医疗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聘任部分兼职技术骨干。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工作的特点,制定兼职管理规定,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管理”,明确允许医师兼职。但允许医师兼职并不等于医师可以“走穴”。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个别医务人员未经单位批准而外出行医的现象,有人称之为医师“走穴”。前者是有组织、有计划地行医;而后者是以盈利为主而又未经许可的个人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
近年来,医师“走穴”问题比较突出。许多有特长的医师,一次“走穴”所得,少则上千元,多则几万元,往往超过其医院本职工作一个月的收入。受利益驱动,不少医师加入到“走穴”行列。“走穴”现象是个综合的社会问题,与我国目前仍处于经济转型期,许多观念还需认识和深化有关。目前,我国卫生人力资源不平衡,病人多、名医少的事实是不能回避的。医师外出行医增多, 一方面说明患者对医疗服务有强烈的需求。合法合理地外出行医,有利于更多的人分享卫生人力资源,有利于缩小不同地区医疗水平的差异,也有利于鼓励医务人员钻研业务、改善优秀卫生专业人才的报酬和待遇,也有利于提高卫生人才资源利用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反映出医疗服务领域存在管理缺失的问题。私自外出行医,自由度高、隐蔽性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者的责任难以认定,患者的权益更是无法得到保障。一些外出行医的医师放松对教学科研的要求,给本单位的年轻医务人员也带来了不良影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影响了医院正常工作的开展。同时,还有一些医疗机构为增加收入,积极请名医和有一技之长的医生出诊,但又不负责“走穴”医师该缴的所得税,致使偷漏税现象严重。
如何趋利避害,关键是必须把外出行医纳入规范化管理之中,变无序为有序,当务之急是出台关于外出行医的管理制度和具体规定。例如,医师兼职的批准条件,医师兼职的收费标准,如何监督医师的兼职活动,等等。为此,我们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一、建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对医师外出行医的管理和监督。对兼职医师实行准入制度,进行统一考评。明确具有几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才有资格申请成为兼职医师。具有资格的执业医师还需经省、市执业医师协会的考评,方可在本地区进行兼职执业。医师协会应每年进行兼职医师的年检考核,凡是治疗成功率、死亡率或并发症率达不到本地区执业医师协会制定的标准,均不予年检。
二、设立邀请医疗机构,由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可以邀请兼职医师的医疗机构条件,比如该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医疗设备等软硬件条件。这样才能保障兼职医师的医疗服务质量。由执业医师协会要求兼职医师和医疗机构签订兼职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兼职医师与医疗机构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三、规范收费标准,依法缴交个人所得税。兼职医师所取得的收入要透明化,不得私下交易,应由邀请医院或兼职医师所在医院代缴,同时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对医师良好医风医德的教育,正确处理兼职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医师兼职要遵守所在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确保完成本职工作,要对患者负责,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