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移动通讯短信息管理的建议(2004年)
发布日期:[ 2005-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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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便捷的通信方式,短信息服务在推出之后的不长时间里,就成为深受公众喜爱的通信方式之一,其应用速度甚至超出了短信息技术研发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最初设想。移动短信息业务甚至被作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后的“第五媒体”。短信息在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其诸如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负面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短信息发送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容。例如,利用短信息发送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宣扬封建迷信、散布淫秽及色情等不利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信息。短信息的便捷性和低价位使得这些信息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广泛传播,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2、利用短信息发送对他人进行骚扰,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的内容。短信息发送者通过发送含有辱骂或者挑逗等具有攻击性内容的短信息,对短信息接收者实施侵扰。而从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目前的短信息服务方式和接收终端的功能方面看,短信息的接收者往往只能被动性地接收短信息,不像电子邮件那样具有拒收指定用户发送的短信息的功能,因此短信息的接收者往往难以有效地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免受干扰和排除干扰。
3、利用短信息对他人进行诈骗,骗取他人钱财。有的短信息用户首先通过短信息发布幸运中奖、低价拍卖等虚假信息为诱饵,引诱他人上当。当短信息接收者信以为真时,短信息用户再以支付手续费或者邮寄费等种种借口要求短信息接收者将钱款汇入短信息发送者指定的账户或者寄到指定的地点,借以骗取他人的钱财。或者从事制作假证件、假公章、假学历等违法经营活动,以发送这种短信为手段进行欺诈行为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犯罪。除此之外,还有的信息内容提供者利用短信息定制服务骗取短信息定制者的钱财。例如,有的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承诺,用户可以以包月制的方式享受一定量的信息内容服务。但当用户定制该包月服务、缴纳相关定制费后,信息内容提供者却不依约定的数量向用户提供信息,甚至不再向用户提供短信息服务。
4、盗用他人的移动电话号码或互联网短信息服务相关账号申请某些短信息服务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有的人盗用他人的电话号码在互联网上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成功以后,为自己定制某些信息内容或者申请使用某些服务项目。由于所注册的手机号码或者互联网服务账号为他人的号码,其使用费就在被盗号码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嫁到被盗号码者的身上。还有的人在盗取他人的电话号码或者信息服务账号后,假冒他人名义恶意地发送短信息,破坏他人声誉。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状况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分别对电信运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和使用电信及互联网的行为等都进行了规范。短信息通信作为电信活动的一种形式,也应当接受上述法规的调整。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作为调整电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综合性法规,难以对短信息通信这种具体的通信方式进行具有针对性的规范和调整。同时,由于上述两部行政法规制订之时,短信息通信尚处于发展的初期,还没有作为一种普遍性的公众通信方式进入立法者的视野,此后信息产业部制订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和部门规章《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也都没有对短信息通信作出有针对性的调整和规范。
因此,要促进短信息服务活动的良性发展,推进短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短信息服务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移动短信息的管理:
1、制订出台《移动通讯短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移动短信息业务实行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管理。凡从事移动短信息业务服务的单位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移动通讯短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电信监管机构申请办理信息服务业务(短信息)经营许可手续。
2、从事新闻等内容的移动短信息服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及时向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3、移动运营商要配合省市通信监管机构对短信息业务进行信息安全管理。移动运营商与短信息业务提供商之间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为短信息业务提供商提供接入时,必须保证其稳定的接入服务;对没有经营许可的短信息业务提供商不得接入,并按通信管理局的要求中断连接。
4、对提供移动短信息的经营单位,要求其在本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对应的办事机构,能承担移动短信息业务经营中产生的各种非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并建立有效通畅的本地化电话投诉渠道。
5、不能在未征得用户同意的条件下,擅自进行业务测试和向用户提供业务,向用户提供移动短信息服务时,必须事先征得用户的同意,并根据用户的定制要求,按质、按量、及时地为用户提供移动短信息服务。对用户的个人资料,不得以商业目的向第三方透露。
6、移动短信息业务经营单位,应对通过其短信息服务平台收、发的短信息内容进行保存。并对危害用户的信息采取有效的过滤措施,信息安全要落实责任人,如发现接收、制作、传输、发送的信息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内容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传输和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通信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要求从事移动短信息业务的经营单位,在短信息经营中注明单位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