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打重判违法犯罪分子的建议(2002年)

发布日期:[ 2005-03-08 ]   点击:[ 4167 ]

  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项基本战略提出来,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近年来,各级公检法部门不断加大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有效地巩固和发展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违法犯罪现象仍很普遍,有的还在滋长蔓延,立案查处的犯罪案件性质越来越严重,危害程度越来越大,各个层面的犯罪分子都有,存在“边打边犯”、“顶风作案”的逆反现象。

  朱镕基总理指出:“要依法杀一批人,杀一儆百,震慑走私势力,教育干部群众。”并强调“查处案件要来真的、动硬的”;要“先打老虎后打狼。要治就先拿那些‘硬茬’开刀。”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三个代表为指针,健全和完善打击违法犯罪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格局,形成强大的严打重判威慑力量,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一个稳定的环境。为此建议:

  一、依法打击,量刑要严。

  各级公安部门要从严、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暴力刑事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盗窃、抢劫、强奸、“毒赌黄”等多发性犯罪,以及诸如走私贩私、逃汇骗汇、金融诈骗、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对黑社会的“总后台”和“保护伞”一经查实,坚决严惩。各级法院要加大宣判力度,对犯罪情节重大的主犯及组织者依法重判,够判死刑的决不姑息。

  对基础设施、医疗保健、农用物资、日用消费品等领域,因假冒伪劣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国民经济和人民财产带来很大损失、造成不特定多人死亡的主要当事人应坚决处死。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过失”犯罪和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也要适用死刑。

  对拐卖人口、骗卖儿童身体器官,造成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犯罪分子,除卖方适用死刑外,明知实情而照样买的人应视作共同犯罪,同样适用死刑。

  对公检法、行政执法人员中随意滥用强制措施,致人死亡的,属“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应适用死刑。

  对制造、贩卖毒品的违法分子应坚决适用死刑。对贩卖毒品在50克以上,被公安机关及时破获因未能贩卖出去、将要造成社会重大危害的毒贩也同样要处以死刑。据了解无锡市有的毒贩被公安部门抓获后,在报批死刑犯中,因毒品未能贩出手就被公安部门抓获,还未造成危害,法院未能判处死刑。

  二、适当控制对缓刑、减刑、假释的使用。

  当前一些地区审判犯罪案件存在缓刑率偏高的现象,群众很不满意,说:检察院免诉一批、法院缓刑一批、假释保外就医放一批,犯罪、腐败分子轻松地逍遥法外了。说实在的,那些违法犯罪分子和多次“进宫”的累犯一样,基本上是不可救药者,很难指望他们悔过自新,对其缓、减刑和假释只会“打不痛、打不死”,助长其继续为非作歹,损害法律在群众中的神圣性和权威性。

  三、量刑幅度要具体、明确,避免弹性

  《刑法》对各种犯罪的量刑幅度多半规定“处以年至年”,有的幅度较大,这在理论上固然没错,但在审判实践中往往给司法腐败以可乘之机。有些法院受经济利益驱动、领导干预或关系网影响,在个案的刑期上动点子,“就低不就高”,重刑变轻刑,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包庇犯罪。《刑法》在执行中,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及其危害程度对刑期进行细化固定,“对号入坐”,尽可能减少伸缩性,使违法犯罪分子得到严惩,没有选择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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