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进台湾同胞投资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2001年)

发布日期:[ 2005-03-08 ]   点击:[ 4334 ]

  去年11月,民革界别部分省政协委员赴泰州、无锡等地,就贯彻

  执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视察。在两地的所见所闻反映出,与九十年代初期相比,目前台湾企业在我省的经营水平有了新的提高,呈现出可喜的发展势头。主要表现在:

  台胞的投资规模逐年扩大。初期来大陆投资的台湾企业以中小型为主,一是探路,二是利用大陆对台商进口设备免税的优惠政策,拿设备出资,资金投入很少;近年来台商的资金注入日益增加,无锡市超千万美元的台资企业已达65家,投资金额近15亿美元,其中包括在台股票上市公司14家。

  投资项目的科技含量逐年提高。初期来大陆投资的台湾企业以劳动密集型、来料加工型为主,随着国家引资政策的调整和产业政策导向,高新技术项目的比例逐年提高,无锡市超千万美元的台资大项目中,高新技术项目的比例目前已达52%。

  台商增资扩股的步伐加快。据统计,江阴市自1994年以来已有12家台企增资扩股,增资额达1.2亿美元。

  台资落户扎根的感情日益加深。在视察现场委员们真切地感到,随着我省投资环境的优化、台商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护、大陆广大的消费市场的吸引力增强、企业获利颇丰,台商普遍感到满意和鼓舞,对扎根我省的信心和决心日增,“你发财、我发展”的“双赢”局面已经打开。

  之所以取得可喜的发展势头,一条很重要的原因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将其作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抓到位,做了大量的工作。综合两市的共同经验和体会,可以归纳为:领导高度重视,部门分工负责,形成为台商服务的合力;积极开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活动;真心诚意地协助台商解决若干矛盾和困难,力所能及地帮助台商排忧解难;密切感情联络,健全组织系统,完善联系制度;严格依法办事,加强行政执法,切实维护台商的合法权益。

  视察中委员们还了解到,各地在贯彻执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尚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教育还不够广泛深入,对台资企业的特殊性认识不足,把台胞投资单纯看作经济行为,忽略其政治意义,缺乏战略眼光;

  引进、利用台资还缺乏稳定的工作机制和配套的服务体系,存在重招商轻管理的倾向,少数部门和单位对经济利益和本位权利考虑过多,在对台胞的具体服务工作中,不时出现协调不力、办事扯皮、效率不高等现象;

  一些优惠政策落实不够到位。如收费问题存在就高不就低,可收可不收的仍然收,甚至重复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牌的问题仍很尖锐。此外,“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在一些具体实际问题上未能得到真正体现。如:台商在办理出入境签证手续方面甚感不便;台商的台湾汽车驾照在大陆不能通用,时有被扣罚现象;台商希望在别墅区设置卫星天线,通过电视了解台湾地区经济时事情况,如何将满足台商的合理要求与维护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有机结合起来,仍是一个问题;

  部分台资企业的周边环境不够理想。在开发区外,有的村镇强行安排村民到台企做工,表现不好却辞退不得;有的台企的非生产性劳务被乡村强行包揽;有的台企周围的治安状况不尽人意,或多或少影响了台企的健康发展。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实施细则》两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大多是“参照、比照”,具体、明确、特殊的优惠规定不多,与外商投资比较区别不大,因而实际操作略感笼统,针对性不强。

  贯彻执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是促进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战略步骤,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台湾同胞投资保护工作。我们建议:

  1、进一步提高学习、宣传、贯彻《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要深刻领会江泽民主席关于“我们将继续长期执行鼓励台商投资的政策”的讲话精神,切实加深对实施这部法律和条例重要性的认识,继续采取各种形式,把学习、宣传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使广大台商增强在江苏的投资信心,增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2、思想观念要更新,开放要有新优势。

  单纯的税收优惠、廉价的土地和劳动力,是改革开放初期的主要吸引力,着眼我国即将加入WTO和新世纪的来临,不能光停留在依靠给台商优惠政策来吸引台资,开放的吸引力应转向产业结构的优化、体制和技术的创新、环境质量的改善、基础设施的完善以及城市功能的提高等方面;要从引进资金、技术、管理为重点的单向开放转向全面参与国际分工,融入国际市场的双向开放,最终实现与国际经济的全面接轨;要从利用优惠政策,注重引进台资的数量和规模转向实行国民待遇,打破各种限制,提高开放的水平和质量,为台商创造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

  3、完善各项配套服务体系,进一步改善台商投资的软环境。

  一方面,建立三个“服务体系”:项目引进审批的一条龙(一站式)服务体系;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全方位服务体系;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经常性服务体系,要注意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要求和国际惯例办事,依照法律,加强规范。另一方面,密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与台企的联系沟通,积极主动听取台商的意见建议,让台商参与对职能部门的行风评议,督促其改进工作作风。

  4、加大执法力度,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要畅通台商的投诉渠道。可否建立由台办、外经、公检法、工商、税务、劳动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机构,统一解决对台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合力,提高办事效率;要加强涉台的执法监督。可否建立包括台商协会、台联、民革及有关涉台部门在内的监督机构,把民主监督落到实处;要加强专业力量处理侵害台资企业的案件,严厉打击危害台商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也应坚决依法打击不法台商的违法行径,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5、制订相应匹配的细则。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系全国性法律法规,希望有关涉外、涉台的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结合省和各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出台更具体、操作性更强的实施办法。如:《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台湾同胞子女学校。”但是,教育部门并没有制定与此相对应的政策。台商反映,其在大陆学习的子女,回台后出现教育断档,教育衔接问题非常棘手。

  6、“走出去”主动做工作,“以经促政”,拓宽“祖统”工作的领域。

  要发挥民主党派在对台工作上的独特优势,创造条件“走出去”,与台胞和海外侨胞进行广泛深入的接触,多渠道、多层次、多领域地开展海外联谊工作,“寓政于经”,达到广交朋友、宣传政策、消除隔阂、增进共识、共同发展、同心协力为祖国的和平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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