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制定我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05-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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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之俐
《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和《民办教育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这是我国民办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走向了法制化的轨道,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后,有关部门感觉到根据我省的情况,还亟需一个《细则》才便于规范运作。如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办学资产及投入资金数额的低限等,由于没有一个较明确的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尺度把握不一,让一些不具备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能得以申办学校,给民办教育事业带来很大隐患。此外,多头审批,多头管又无法管、管不了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管理混乱,学生和家长的利益经常受到损害。
为防止和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在《促进法》颁发前,2000年江苏省教育厅曾下发《江苏省社会力量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试行)》(苏教职[2004]41号),对社会办学的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办学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教舍场地、4-6个标准教室、20-50万注册资金等。2004年7月省教育厅为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下发了《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苏教基[2004]28号),对学前教育的园舍设备、人员配备、办园经费、招生编班、园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文件的制定和下发有利于地方行政部门能够更好地依法行政。为此,我们建议省政府应召集有关部门,尤其是教育、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结合省、市、区具体情况,迅速制定我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对各类教育的机构设置条件、办学资金最低数额、教育教学评估标准、财务资产的审计监督、扶持奖励措施等方面作出较明确的规定,以规范各级教育、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