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06-03-01 ]   点击:[ 4348 ]


  在继续做好城市居民“低保”工作的同时,全面推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困难群众有房住、有饭吃、有衣穿,他们的孩子有学上,是建立我省较为完善的城乡低保体系的重要步骤,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在这方面已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明确援助对象,初步建立制度,构建覆盖网络,落实保障资金,千方百计改善困难群众的生活,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但全省农村困难群众生存问题的长效解决,特别是“农村低保”资金的足额到位,制度的完善,工作网络的建立等,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保障标准偏低,资金到位不足

  省里确定了全省不同地区“农村低保”最低保障线,苏北财政转移县720元,苏中三市720至1000元,苏南五市1200至2640元。目前,苏南“农村低保”户人均月补差为60元左右,苏北地区只有25元左右。一方面,已经列入“农村低保”对象,即使在生活消费指数较低的苏北,生活仍然十分艰难;另一方面,不少实际生活困难需要援助的农村居民家庭无法纳入保障范围,覆盖面偏窄,导致一些经济薄弱地区“农村低保”对象,占农业总人口的比例反而低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也低于全省平均数,做不到“应保尽保”。

  个别地区为了减轻县、乡两级财政支出压力,将“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差金额定得过低,没有实行足额财政预算,造成资金缺口。还有一些地区完全指望省级财政补助,自身应承担的资金未能及时足额到位,影响“农村低保”工作。取消农业税后,“农村低保”资金县、乡负担部分矛盾更为突出。

  二、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确定较难。

  目前,全省各地对“农村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计算,缺乏统一标准,科学合理计算有难度。诸如农户的农田种植纯收入;庭院经济收入;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人员收入;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的农户收入等难确定。此外,部分列入省补地区的县(市),对“农村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偏松,希望由此获得更多的省级补助;少数非省财政补助地区的县(市),则对“农村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偏紧,从而降低了补助金额。

  三、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队伍不稳定

  “农村低保”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细致复杂的工作,需要逐户调查、核实,并且还要动态管理,大量的工作都在基层。目前,“农村低保”工作主要依靠各级民政部门的救灾救济处、科、股来承担,缺乏明确的工作机构,大部分乡镇只有一名民政助理承担此项工作。一些乡镇撤并区划调整后,工作量加大,工作人员不增反减,队伍不稳。另外,“农村低保”工作经费,还未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政策法规需完善

  在全面推行“农村低保”的过程中,省政府下发了《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各地也出台了一些办法和措施。但从政策制度、法规建设层面看,“农村低保”的制度化建设还在摸索,法制化建设尚未启动。而且现有的一些规定,还不能对全省“农村低保”工作起到分类指导和长效管理的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民革江苏省委通过到苏南、苏中、苏北地区进行广泛而深入的调研,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快“农村低保”的法规建设

  要切实加强全省“农村低保”工作,法规建设是关键。

  要加快“农村低保”法规的调研和制定工作,尽早出台《江苏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指导规范全省“农村低保”工作,并着手制定《江苏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使“农村低保”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资金来源、保障标准、保障对象、保障范围、审批程序、管理方法等问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科学的规范的配套的“城乡低保”体系。

  二、建立“农村低保”标准的增长机制

  要切实加强全省“农村低保”工作,建立低保标准的增长机制是核心。

  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困难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实际需求,以能保障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为前提,建立救助标准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相适应的“农村低保”标准的增长机制,切实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使低保户真正获得救助的实惠。

  在建立“农村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的同时,也要有退出机制,使那些通过社会帮助,自身努力,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的低保对象,适时“脱保”。

  三、加强“农村低保”的工作机构

  要切实加强全省“农村低保”工作,加强工作机构是保证。

  由于“农村低保”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是一项覆盖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动态管理的社会救助工作,要建立各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和机制,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增列城乡低保工作经费,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完善“农村低保”的救助体系

  要切实加强全省“农村低保”工作,完善救助体系是方略。

  “农村低保”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财政保障应是主渠道。除此之外,还应积极拓展社会筹资的渠道,向海内外广泛募集资金,发展慈善事业,建立江苏社会救助基金。

  要加快建立包括“城乡低保”制度在内的综合社会救助体系,除了对低保对象发放低保救助金以外,还应切实解决低保家庭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法律援助等多方面的困难,特别是建立能够发挥实际保障作用的较为完善的大病医疗救助体系和教育社会救助体系。在救助方式上也可灵活多样,长期救助与短期救济相结合,一般救助与特殊救济相结合,生活救济与生产扶持相结合,资金救助与实物救助、服务救助等相结合,使救助更加有效,更具针对性,更符合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

  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动员经济比较宽裕的居民,在生活中多一点节约,多一份爱心,把省下来的财物送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手中。

  没有“农村低保”问题的解决,就无法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救助体系;没有“农村低保”问题的解决,就没有社会主义新农村;没有“农村低保”问题的解决,就无法全面建设江苏的小康社会。让我们以更务实的态度扎实做好“农村低保”工作,更加关心生活仍然比较困难的江苏父老乡亲,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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