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市场调节机制 实现节能减排根本性突破
发布日期:[ 2008-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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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江苏省委员会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资源、环境的瓶颈制约日趋突出。节能减排工作被提上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了到2010年应达到的各项目标,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加强了太湖流域节能减排工作,节能减排效果正在逐步显现。
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也是资源、能源消费的主体,节能减排的关键在企业。推进节能减排,既要靠行政手段,也要靠市场手段。但要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归根到底,要靠市场经济的手段。只有强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将节能减排与企业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使企业产生节能减排的内在动力,真正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才能实现节能减排的根本性突破。
当前,我们在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中,相对来说,比较注重于行政手段,行政有形之手较硬,市场无形之手相对偏弱。市场调节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1. 能源、资源价格未能体现市场价值规律。长期以来,能源、资源产品受到严格管制,价格偏低。一些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没有合理反映其前期开发成本、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这种低成本使用能源、资源的政策,不利于能源、资源的高效利用。
2. 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不健全。污染排放,对环境造成损害,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排污者应对环境损害进行等价补偿。我省对太湖流域实行了严格的排放限制,但从全省总体来说,对污染排放的限制还不够严格,污染排放产生的效益,远不及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排污收费的力度较弱,违法成本偏低,不利于环境保护。
3. 市场化污染治理机制还不完善。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们实施“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到这一政策的局限性,进而实行“谁污染谁付费”的政策,这较之过去有了进步,但尚未根本改变企业在污染治理方面各自为战的局面。特别是,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实力较弱,难以独自承担耗资巨大的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即使建成,也难以承受高额运营成本,需要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强化市场机制来推进中小企业污染治理。
4. 节能减排专业化服务市场还未建立。巨大的节能潜力,也是巨大的节能市场。但是,至目前为止,节能改造大都由企业自身实施,企业不仅要负责项目的投资、设计,设备的购置、安装,节能监测等一系列工作,还要承担财务投资和技术成果转化等风险,企业积极性不高,影响了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
5. 节能减排激励政策力度不大、作用不明显。我省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节能减排的政策,但总的来说,鼓励研发、生产和使用节能环保产品以及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的财政税收等政策还不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技术的生产者、制造者、研发者得不到足够的激励,影响节能环保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推广。
6. 节能产品市场尚待培育。对节能产品宣传不够,人们的认识还不尽到位,政策支持力度不大。现实情况往往是,谁购买、使用节能产品,谁就掏高价。节能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得不到足够的激励,节能产品市场尚待大力开拓和培育。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实现节能减排的根本性突破,我们建议: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市场化为取向的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改革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能够反映能源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环境补偿成本等完全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不同资源品种的价格。改革价格结构。对能形成有效竞争的资源产品推行市场定价;对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环节实行有效的价格监管,这种监管不是回到过去价格严重偏低的老路,而是在反映资源性产品完全成本基础上的监管;对高耗能行业和企业实行差别能源价格。通过价格改革,将低成本使用能源的鼓励政策改变为高成本使用能源的约束政策,运用价格杠杆引导企业节约能源、资源。
二、在污染排放和治理环节,引入并强化市场机制
按照市场经济“损害补偿”原则,切实落实“污染者付费”政策,凡向土地、水体、空中排放污染的,都应承担相应责任,要做到污染收费全覆盖。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科学制定排污收费标准,使对污染的总体收费应大致相当于对环境进行恢复所需的成本。对各种污染排放及对环境的损害尽可能精确量化,制定科学量化的排污费征收方法。将目前在太湖流域实施的严格的限排机制和补偿机制推广到其他大江、大河、大湖。将资源环境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促使企业切实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强化市场机制推进中小企业污染治理。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建立统一的集约化区域治污机制,实现污染治理、特别是废水治理规模化,降低治理成本。通过特许经营、土地及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吸引民间资金,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无论政府融资,还是民间投资,污染治理项目建成后,都要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和治污企业“补偿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较为合理的收费价格体系。通过企业化运营、合理的排污收费、优惠政策支持及必要情况下的政府补贴,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营并适度赢利。
三、创新机制,探索试行排放配额制,发展排放配额交易市场
认真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发展排放配额交易市场。确定某些重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分解成不同的排放额度,以排放许可证的形式分配给各个企业。企业污染排放必须限制在额度之内。企业无法达到排放额度要求的,可以通过“排放额度交易系统”向其他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购买多余的排放额度,或者帮助其他企业推行清洁能源项目来换取额外的“信用额度”。对于能源消耗也可以借鉴类似做法,实行总量控制,市场调节。
四、广泛推行自愿协议等非强制性节能减排措施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与企业就节能减排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企业承诺在一定的时期内达到一定的节能减排目标,政府提供信息、技术、税收、财政金融等多方面的支持(激励)措施。这种自愿协议的形式,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多的、且行之有效的非强制性的节能措施,有利于发挥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引导、鼓励企业在法律规定之外自愿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
五、大力发展专业化节能服务,走节能服务市场化之路
鼓励建立、发展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市场化运作,为企业提供优质的能源管理和服务。政府通过税收减免、贴息补贴、设立担保基金,为节能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等方式支持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节能服务公司帮助用户(企业)实施节能项目,提供项目投资、设计、施工、监测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用户利用项目实施后的节能效益支付服务费用及设备改造成本。用户不仅可以享受到节能改造成果,还避免了投资和技术转化等风险;节能公司则通过实施节能项目,赢得利润维持生存,把节能当作有利可图的投资,不断开拓节能市场,实现用户(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利益共赢。
六、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政策,形成企业节能减排的竞争机制
对节能产品营销、节能设备推广、节能技术开发、节能示范项目等实行税收减免、特别折旧、低息贷款和政府补贴等支持政策;对高能耗、高排放的产品及项目,实行限制性乃至禁止性政策;改革完善资源税费体制,扩大资源税费计征范围,提高税费负担水平。让节能减排多的企业赚更多的钱,做不到节能减排的亏本。促使企业在节能减排上主动去下功夫,形成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与竞争机制。
七、加强市场环境建设,大力培育节能产品市场
制定实施“节能型”消费政策。对某些重点产品,实行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产品禁止进入市场;实行产品能效标识和自愿认证制度,不断扩大节能产品的自愿认证范围,提高认证产品的知名度和社会的接受程度。大力倡导节能消费、绿色消费,通过现金返还、税收减免和低息贷款等多种形式,引导用户和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型产品。大力提高全民节能意识,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参与、人人节能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