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发布日期:[ 2010-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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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差距已经成为影响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难点问题,农村金融薄弱是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城乡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观念落后,认识误区广泛存在。
农民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对采用专业术语的信贷条款难以理解和掌握,因此在借贷环节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同时由于小农经济下耻于借贷的传统,很多农民有资金需求也不愿求助金融机构。另外由于宣传推广工作力度不够,有的农户误以为小额贷款是政府政策性扶贫贷款,一些村镇基层干部也对信贷资金来源性质和贷款的有偿性认识严重错位,发生主动违约的可能性较大,特别是在有抵押担保情况下更是如此。
(二)农村金融机构的缺失和信贷服务的经常性缺位。
我国农业信贷资源总体缺乏。中国银监会2008年发布的最新《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显示:我国农村与城市金融资源配置极不平衡。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的人均贷款额在7700元左右,而城市的人均贷款额为3.5万元,农村与城市人均贷款相差近5倍;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平均每万人拥有的金融机构网点数只有1.26个,而城市则达到2个,30%以上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集中分布在县城。江苏省县域地区共有银行网点5843个,其中位于县城的网点数为2156个,占36.9%。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信用社的“官办”气味越来越浓,农民贷款愈来愈不方便。
(三)单一的金融服务难以满足农村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需求。
首先是期限。由于农信社自身资金实力有限,现阶段农户小额信贷资金主要来自于央行的支农再贷款,期限一般较短,为 6个月、9个月,最长为一年,并规定不得展期。
其次是利率,小额信贷的利率如果过低,就会成为寻租对象,中低收入农户面临被边缘化;如果利率过高,则会加重农户借贷成本,降低借贷意愿。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实行浮动和差别利率。
最后是金额,随着现代农业发展,经济作物、特色养殖、花卉种植等单个项目贷款需求大大增加。但是农村信用社在设定农户小额贷款金额时,为降低信贷风险,存在人为压低贷款额的现象。
(四)农村金融信贷市场供需错位,制度约束凸显。
一方面,随着农民现金收入的增加和农业供销中介组织的促销活动,对于目前农信社主要发放的满足传统农业所需化肥、种子之类需求的农户小额信贷,有相当部分农户出现了相对饱和,需求萎缩趋势。另一方面,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和城镇化过程中资金需求逐年旺盛,并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而随着农信社新一轮增资扩股和央行资金支持的到位,其资金供给能力显著增强,但由于小额农贷的制度约束,农户信用需求满足率往往不高。农信社资金供需之间存在着制度缺陷,新生需求寻找供给制度创新问题突出。
为发展健全农村金融市场,正确引导农村信贷资金流向,使之能更好地服务“三农”,我们建议:
一、强化农民观念教育,深入创建农村信用工程。
加强农民观念教育,政府与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农村小额信贷的宣传力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普及金融信贷知识。同时应加强全社会诚信制度和机制建设,加快信用机制向农村拓展进度,构建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加快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和增强服务功能的步伐,深入创建农村信用工程。
二、建立完善农村小额信贷发放机构。
对农村信用社的建立,应采取因地制宜的网点布局策略。可以在城镇新区、开发区、城乡结合部等经济活跃地区增设网点,增强辐射功能,拓展服务空间;同时要巩固乡镇网点。提高信用社信贷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在给予农民信贷的同时,担负起向农民宣传信贷的任务。
在符合金融监管的条件下,积极发展民间互助基金会及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与地方法规进行监管,严格审核过程,并由政府提供技术、专业人才支持,保证民间互助小额信贷的运营走上合理、合法的道路。
三、提高小额贷款的额度和贷款范围。
针对当前农村和农民的贷款需求变化,信用社应定制合理的支农贷款办法,一是适当提高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对不同的资金需求,采取不同的贷款最高限额,发放的贷款额应至少能维持农户整个生产周期的资金投入量。二是拓宽贷款的用途和范围,加大中长期贷款的比例,使农业生产周期与农业资金周转速度相衔接。三是依据风险大小、信用高低和农户的偿还能力,实行差别贷款利率。
四、加大对支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对农村信用社,在政策倾斜、资金保证、宣传到位等方面拿出实际行动予以支持。对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历史等原因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应给予拨离、核销或收购。适当降低营业税率,免征所得税。对办理政策性支农业务的金融机构,财政提供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弥补。加大窗口指导力度,协调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涉农贷款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