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发挥律师作用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 2013-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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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建平
劳动关系作为经济社会关系中最本质和最根本的关系,能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与社会和谐稳定,关系我国经济社会能否又好又快发展和百姓能否安居乐业。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新要求。在今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因此,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我们应积极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任重而道远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期,劳动关系也发生和经历着深刻变化,在社会利益格局多元化的新形势下,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的新情况。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特别是欧债危机使世界经济复苏缓慢,受此影响,我国一些对外向型经依赖度较高的地区和企业出现了生产经营困难,大幅度减员现象,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劳动力成本上升势在必然,加上劳动者文化程度不断提高,尤其是80后、90后劳动者自我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也相应逐年增多。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统计资料显示,2008年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69.3万件,2011年激增到131.5万件。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推进速度跟不上客观需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少案多的矛盾也日益凸出,因此,构建新形势下的和谐劳动关系已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
二、律师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力量
调解应当成为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律师队伍不仅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中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还应是一支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社会力量。当前劳动就业的形势存在着严重的供大于求问题,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在处理劳动争议采用调解的形式,可以使劳动纠纷的双方各抒己见,消除误解,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调解具有灵活、及时、成本低等诸多优点,能够有效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据统计,中国律师行业恢复发展30年来,到2010年底,全国律师总人数已达20.4万人。因此,在当前形势下,积极发挥律师在化解和防范劳动纠纷的作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应当也可以成为我们进一步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选项。
三、积极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1、建立律师参与劳动纠纷案件调解工作的工作机制。2009年,南京市组织30名具有丰富专业素养的律师参与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调解工作,在全国率先开展律师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化解劳动纠纷,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处理和减少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值得广泛借鉴。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借鉴建立律师参与劳动纠纷案件调解工作的工作机制和配套政策。
2、依托我国各县市的街道和镇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聘请律师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员。律师是社会资源,不需要占用国家编制,更多的聘请律师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员,可以为国家节约大量的经费,实现社会管理的专业化、扁平化、网格化。
3、邀请律师等“外部人员”与劳动仲裁机构办案人员,共同担任仲裁员。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劳动纠纷案件,劳动仲裁机构可以进一步邀请律师等“外部人员”与办案人员共同担任仲裁员,通过由劳动仲裁机构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共同参加劳动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部人员”的专业优势和中立视角,避免主观臆断、经验审案,切实将案件的审理过程置于专业眼光的审视之下,消除人民群众对劳动纠纷案件的种种疑虑。
4、继续加大律师法律援助化解劳动纠纷的力度。要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和教育,让农民工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强运用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要为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开辟绿色通道,要通过法律援助,让农民工切身感受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5、完善律师调解办案补贴制度。完善律师调解办案的科学评价机制,同时完善律师在劳动纠纷调解案件的办案补贴制度,增加律师办案补贴,以激励律师尽心尽力地履行职责,化解矛盾、争取双赢。引导、鼓励律师更好担当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