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为老、养老服务体系的顶层设计及重构

发布日期:[ 2013-11-14 ]   点击:[ 3854 ]

                         王 萍
  
  从1982年计划生育写进宪法,中国用30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花了100年才完成的人口从高生育水平向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转变,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人口环境。30年过去,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逐渐步入老年,这一庞大社会群体的日常生活、护理照料等问题,正在或已经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社会难题。据预测,到2015年,60岁以上的老人为2.16亿,约占总人口16.7%;65岁以上空巢老人逾5100万,约占老年人口25%,随着老龄化加速发展,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和构建我们的为老、养老服务体系。

  一是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迅速打破了“养儿防老”的传统养老模式。目前,第一代“独生子女”大都处在30-35岁的黄金年龄阶段,正是工作事业的巅峰期,但“421”的倒金字塔式家庭结构却给他们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和压力。据调查数据显示,35%的城市家庭需要赡养4位老人,49%的家庭要赡养2-3位老人,老人的照料已经成为独生子女所不能承受之重。而现有的依托社区的居家社会养老服务基本属于空白,集中养老机构在数量上又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全国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率仅为17.7%,远低于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的目标。

  二是随着社会的变迁,人口流动的加剧,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老人越来越多。据统计,在我省,城市空巢老年人占54%以上,农村空巢老年人占48%以上,更有很多老人跟随子女成为“老漂一族”,而如何解决这些老人的异地养老、医疗费用的报销及照料问题,如何化解目前异地医疗报销困难及待遇偏低,异地入住养老照料难的问题,都已成为养老体系构建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三是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收入不断增长,养老已经不仅仅是解决有吃有住的问题,更多的老人特别是独生子女父母对精神文化层面的渴求更加的迫切,需求的多元化对养老体系建设提出新要求,在服务的多样性上远远不能满足民众的需要,目前的社会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仅仅是最基本的食宿,对老年人的精神、文化、交流及医疗护理等需求几乎没有涉及。

  为此,建议:

  一、以社区为依托建立居家养老公共服务体系

  社区养老服务应以家务型服务和护理型服务相结合,满足生理需求和心理需求相结合。第一,政府要大力推动社区养老服务模式的试点和建设,支持社区养老公益性服务组织发展,为老年人提供有偿的专业性服务。政府应将社区为老、养老服务组织建设纳入社区工作之中,同时整合相关资源,为为老、养老服务机构市场发育创造条件,如在财政、税收、土地、融资等方面出台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第二,尽快制定相关养老服务标准。包括老人失能标准、养老护理机构建设标准、设施配置标准、公共配套标准、养老护理中介服务标准、养老服务基本收费标准等,促进养老服务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第三,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老年人权益不受侵害。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尤其是对民办养老机构在政策扶持的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对它们的管理,这既是对它们的监管,也是为促进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二要对所有养老机构加强年检考评,在检查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就是给老人们创造一个安全舒适、颐养天年的养老环境。第四,出台失独家庭、特困家庭养老政策。有些机构做了样本统计,目前中国的失独家庭至少已超百万。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他们无法期待子女“常回家看看”,他们的情感依赖和养老保障自然就成了一个越发凸显的社会问题,作为政府,可以通过社区这个平台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和诉求,出台相应的帮扶政策和方法,对他们和特困家庭多一些保障与关爱。

  二、从顶层设计统一的基本养老政策

  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制订基本标准、经办机制、财政投入等统一规范,明确为老服务作为基本公共服务实行全民普惠;不断拓宽基本公共养老服务项目,把老年护理、集中照料逐步纳入基本公共保障范围;逐步提高医疗保险的统筹级次,独生子女父母异地养老医疗、基本保险可以省域统筹甚至是全国统筹,实现基本保险政策、经办、管理的统一,为异地独生子女父母医疗费用的报销扫清障碍;社会养老公共服务要打破“户籍”的观念,允许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当地的社会养老公共服务;大幅提高失独家庭的扶助标准,帮助独生子女父母缓解养老中所遇到的困难。

  三、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服务

  一是要规划建立不同档次的社会养老机构,在增加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同时,加快主要收养高龄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养老机构的建设,并适当建设少量高档养老机构,以适应不同层次独身子女父母的养老需求;二是关注独生子女父母的“精神赡养”,一方面要做好独生子女的宣传工作,使他们意识到对父母“精神赡养”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在积极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同时,也应该积极创设各种有利于这部分人参与社区活动的项目,满足他们的心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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