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法治精神 推进法治江苏建设
发布日期:[ 2015-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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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江苏省委员会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在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法治江苏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形成了较好的组织实施体系、工作推进体系和考核评估体系,在许多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江苏,是一项长期系统性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中,缺乏法治思维、违背法治精神的现象屡见不鲜。必须弘扬和践行法治精神,确保改革沿着法治轨道有序推进。
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立法,不是“全局之法”,而是“部门之法”,没有充分体现人民利益意志;部分立法审查不严,下位法与上位法、同位阶立法之间存在冲突或不协调,影响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有的立法民主性不足,“局外人立法”、“关门立法”现象仍然存在,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不完善,缺乏立法话语权。
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政府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依然淡薄,依法行政常常流于“走程序”;行政决策随意性较大,合法性审查不足;行政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使并存,钓鱼执法、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执法屡见报端;行政处罚权滥用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乱执法、粗暴执法等现象仍未杜绝,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往往不能得到切实尊重与维护;内外部监督力度不够,未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的执法监督格局。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保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直接干预案件处理现象仍未杜绝;网络民意、“舆论审判”对司法独立性干预也日益增强;司法机关抵御外部干预的意识和能力亟待加强;司法观念陈旧,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程序公正理念不坚定,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现象仍然在某些地方存在;司法运行机制不完善,公检法之间配合有余、制约不足,法院内部行政化色彩浓厚,司法责任制有待加强;职业良知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强化,“人情案”、“金钱案”等有损司法公正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形象。
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公民的法治观念依然淡薄。不懂法。公众对立法、执法和司法关心不够,缺乏相关知识;不信法。遇事迷信“找关系”、“潜规则”,缺乏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信念;不守法。部分公民守法意识薄弱,有的不以违法为耻,反以为荣,有的甚至暴力抗法。
“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历史使命。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法治江苏建设,对江苏的长远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为此,建议: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弘扬和培育全社会的法治精神
依法治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是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非有广泛、深刻的思想观念的转变不能成功。因此,各级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应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将是否符合法治精神作为开展各项工作的依据和准则,严格依据法律事实,公开公正办事,示范引导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将民本立法放在更突出的位置
建立立法回避制度:凡涉及部门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该部门原则上应当回避,更不能主导立法起草工作;探索科学的起草法律草案的机制,清除部门利益在立法中的影响。健全立法监督机制:对立法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避免立法权的滥用。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使广大群众的诉求能够在立法中得到体现。
三、增强行政行为的规范性,完善依法行政的监督机制
切实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充分尊重宪法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建立依法行政的长效机制,注重执法的制度化、常态化,杜绝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全面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制定《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和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办法,降低执法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加强行政执法内外部监督,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行政问题。
四、保障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凡干预必处分,有责任必追究。深刻认识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性,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的职责权限,完善办案责任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推进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良知建设,完善选任考核制度,不断提高综合素质,确保实现司法公正。
五、提升守法的自觉性、主动性,培养公民对法律的坚定信仰
各级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发挥率先垂范作用,自觉遵守法律,强化法治权威和法治公信力,带动全社会尊法、守法、用法。将宪法、法律的基本常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做到法治观念从娃娃抓起。提升普法层次,不仅要普及法律常识,更要注重法治意识培育,引导民众树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观念,让法治成为全民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