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主法治 促进基层村居建设
发布日期:[ 2015-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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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江苏省委员会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村居是社会的最基层组织,实践证明,只有把村居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民主化、法治化促进村居建设和管理,才能保障村居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顺利发展,夯实社会稳定的根基。为此,民革省委围绕“如何促进基层村居民主法治建设”主题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发现:
一、现状
一是村居社会职能相应扩展。大量的职工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大量“农村人”变成“城市居民”。失业、下岗、待岗人员的增加,也导致一部分原由企业承担的管理职能转由村居承接。村居事务日益繁重,教育引导和管理服务的压力成倍增加。
二是居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人们法治意识也在提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在不断增强。
三是人口结构发生变化。人口结构复杂,逐步打破了传统“熟人社会圈”,社会治理遭遇矛盾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原因复杂化等特点。
四是社会化治理成为新常态。随着政府权力的逐步规范、归位,村居委员会去行政化是必然趋势,组织带领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调解民间纠纷,沟通反映村居民诉求,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将重新成为村居基层组织的主业。
二、问题
一是制度建设落实不到位。目前,社区虽都建立了一系列议事和政务公开制度等,但实际执行情况不容乐观,有些只是落实在纸面上,用来应付考核、验收。以社区居委班子讨论代替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项较为常见。居民对“四个民主”只重视“民主选举”,对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缺乏热情,也缺乏渠道。
二是缺乏专业力量指导,法律服务不到位。目前,村居干部依法治理、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而基层的法律服务与支持系统发展却不相匹配,基层无法得到及时的法律帮助。虽然在部分村居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诊所”等站点,但一方面因宣传不到位未被充分了解;另一方面因投入不足,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尚不均衡。
三、建议
一是村居要实现“四个民主”畅通渠道,让村(居)民能够参与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现有大部分的老旧小区(区别于现代商品房小区)中老人、无业者占有相当比例,参与管理的能力水平有限制、热情愿望打折扣。而这也正是政府应当重点关心扶助的弱势人群。为此,村居应当为他们提供知识辅导,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延伸到他们身边,通过主动送服务了解需求回应需求反映需求。
二是要大力建设基层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基层党团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的沟通代表代议作用。基层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可以通过约定、协议,引导其成员建立统一的行为规范,遵守共同的行为准则,并收集组织成员的意见建议,作为代表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协调,使得大多数组织成员的意愿能够被及时关注、解决,促进社会关系更加和谐融洽。
三是要尽快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徒法不足以自行,尤其是在村(居)民自治组织层面,不能单纯依靠法律解决违规违法问题,法治和道德相伴而行,互相促进。为此,需要让守法诚信者受褒奖、违法失信者受惩戒,让个人组织的信用记录留下痕迹,并与享有的社会服务保障建立联系,倡导诚实信用、规则养成,促进尊重法制成为全民的理念和生活方式。
四是要普遍建立和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要加大政府购买力度,让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偏远农村困难弱势人群延伸,促进均等化、全覆盖,让法治的成果真正惠及社会每个成员。推进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制度化。为村居集体组织和群众提供专业及时的法律咨询;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参与村居各类矛盾纠纷调解;依法为村居签订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收集反映群众意见诉求,协助处理村居集体组织和居民的涉法事务,促进基层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用法解决问题、靠法化解矛盾,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和社区的和谐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