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管及分配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15-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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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江苏省委员会
由于体制性因素,当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征管和分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如国有企业出资人机构不统一,导致收益征管体制不畅;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范围过窄,上缴比例界定模糊且过低,不确定因素较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及其使用不尽合理等。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建议:
一、在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企业国有资本进一步退出市场竞争领域的前提下,对国家出资企业划分为“特殊企业”和“普通商事企业”两大类,实行区别法规政策
国家出资企业在非市场竞争领域的为特殊企业,在市场竞争领域的为普通企业,两类企业实行相对区别的法律规制。对于特殊企业,原则上实行类似于“统收统支”式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对于普通商事企业,原则上如同私有企业一样,向市场看齐,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所谓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标准及其比例等问题也迎刃而解。
二、通过适当渠道与机会向中央建议合理划分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中央与地方权限
国家出资企业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实行三级所有的分别所有原则,从而达到财权与事权相一致要求,理顺中央与地方分权关系。
三、统一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明确权责
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按照中央和地方分别所有原则统一由相应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资委充当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由此,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管主体统一由财政部门承担,从而使收益权能名正言顺地归为出资人职能,实现收益权与所有权、预算权与所有权的统一,从而理顺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监管职能之间的关系。
四、构建国家出资特殊企业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度
一是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管方面:特殊企业收益征管及其分配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家公产性质,按国有财产分别所有原则,所有收益除按规定缴纳税收外均按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将其收益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并按照不同收入种类实行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以便于监管。二是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及其使用方面:特殊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及其使用如同行政事业单位一样,原则上实行“统收统支”,由国库集中支付,优先用于缴纳单位,主要用于特殊企业固定资产和技术更新改造等企业发展需要,以弥补财政支出的不足,并由此进一步降低特殊企业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收费水平,从而使国有资本收益惠及全民。
五、构建国家出资普通商事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制度
一是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管方面:国家私产性质的国家出资企业从企业组织形式上主要是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应付国有资本出资人股息、红利的,应当按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国家私产性质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其利润原则上要求在扣除所得税等各种税收、成本费用支出以及企业留存收益等之后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国家私产性质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利润征缴比例可向我国上市公司分红率看齐,向社会资本一般回报率看齐,从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无法做到的表明存在市场化改革的空间,可实行产权多元化改革以提高效率。二是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及其使用方面:对国家私产性质的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及其使用如同私有企业股东一样,从理论上说由国有股东(或出资人)自由处分。但承担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是代表国家履行其收益权的政府部门,必须受到公权力制约,使其收益分配及其使用惠及全民。因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分配及其使用要纳入人大审批和监督范围内,接受监督。除了支付国企改革成本、弥补国企历史欠账等正当理由外,普通商事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不应优先用于缴纳单位,以免对市场竞争中的私有企业等其他企业造成不公平。为此应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有效防范国家出资普通商事企业与其国有资本出资人同谋将其收益优先用于缴纳单位,或以其他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方式牟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