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淮安市委员会
当今法治环境下,律师与法官关系问题,既敏感,又重要,小则关乎法官办案与律师执业,大则影响法律实施与正义维护。律师与法官,和谐则共荣,对立则两败;和谐应是共鸣的“主旋律”,“死磕”最多为偶尔发生的“跑调走音”。追求和谐,构建互动,实现良性,是律师与法官共同的工作目标。应构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和谐关系,建立并完善“组织上多往来、私下里慎交往”的良性互动机制。具体建议如下:
一、在制定行业规则、完善职业规范过程中互动参与
律师不仅是法院规则的被动遵守者,而且更应该是规则的参与制定者,从而成为规则的真正理解者、主动遵守者以及对当事人遵守规则的教育者与引导者。律师行业的规则制定也需要法官的制度性参与,从宏观层面、中间立场、判例角度,避免偏颇,减少缺憾,使得律师行业规则更具有高度和前瞻性。同时,律师与法官的职业规范是相通的,因而也可以是互动的,不仅在制定与修订中互动,更可以在实施与操作中互动。职业规范的相通性与互动性,更为两者间的互动机制建立与完善提供了规则基础,也会使得这种互动更加规范、更加持续。
二、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切实保障律师法定权利
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建议淮安市中院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不断完善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为律师提交诉讼材料提供便捷条件。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平台,比如信箱、邮箱、微信、QQ、电话等建立渠道,公开信息,保障律师的受委托权、阅卷权、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辩论权、知情权等。
三、畅通律师与法官沟通渠道,加强业务培训互动
鉴于法院通常处于强势地位,建议淮安市中院广开门路积极主动与律师沟通交流,通过召开座谈会、网络会议,在官网设置“律师邮箱”、开设官方微博微信等,听取律师对法院工作建议。法官在信息公开、诉讼程序、庭审节奏、诉权保障等方面及时与律师沟通,使其及时获知整个诉讼信息,从而让当事人保持安定、安心的状态。禁止法官不当限制律师发言时间,律师也不能为博得当事人的眼球故意拖延时间。建议以市律师协会、市法官协会等组织为依托,加强律师与法官的业务培训互动,提升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职业认同感、共建职业尊重,共同提升业务能力。同时,推进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学术交流,加强对重大敏感案件、媒体聚焦案件、新类型案件的研讨,促进诉讼活动公正高效开展。
四、裁判文书引述律师意见,实现律师法律文书公开
当前,“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已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网,是法院自信的表现,有利于强化法官的责任心,可以产生“倒逼”作用。建议淮安市要求法官裁判文书充分引用律师代理意见,并针对性地回应,从而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借以实现律师代理意见公开,强化律师的责任心,对律师提高专业水平与职业道德产生“倒逼”作用。这样的互动公开,将增加法官与律师的互信,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与专业能力,提升法官的办案水平与研究能力,真正实现共同体内的共同促进、相互提高,显现“比学赶帮超”效应。
五、严格责任追究,加强法官和律师的警示与监督互动
法官与律师应当“对视”,这种“对视”其实是相互监督、相互提示、相互警示。建议淮安市做好“律师眼中的法官”与“法官眼中的律师”这两篇大文章,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未保障律师权益的法官予以实名登记追究,同时,法官也可以将发现律师的问题反映到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于职业素质不良者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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