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发布日期:[ 2018-05-28 ]   点击:[ 3209 ]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江苏省委副主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玉生

                     

  当前,我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攻坚阶段。在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过程中,因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社会治安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依然较多。同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新媒体的发展,一些矛盾在网络的推波助澜下有可能瞬间升级为社会事件,给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带来重大挑战。面对社会矛盾纠纷增长快、燃点低、处置难、对抗强的趋势和特点,真正做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既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检验国家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尺,更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如何以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3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韩正参加的民革、民进界委员联组会中,李玉生结合本职工作,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李玉生认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真正按照法治的要求,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坚持依法决策、依法履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应当坚持法律思维、坚守法律底线,确保矛盾纠纷在法治轨道上解决;对于进入法定渠道的矛盾纠纷,执法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据事实法律,不偏不倚、公正处理,通过依法化解矛盾的实际效果,让群众信服法律、信仰法治。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李玉生呼吁,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应当注意法治对改革的规范,坚持法治下的改革,走出“边抓牌边定规则”的思维定势,确立“定好规则再抓牌”的法治思维,从而确保改革稳步推进、有序进行。必须把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权力运行,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着力点,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坚守法治理念,按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执法、司法不规范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

  “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但客观而言,现有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还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定分止争作用,社会矛盾纠纷还得不到有效的分流和缓冲”,李玉生表示。为此他建议,必须依靠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形成党政主导一盘棋、社会参与总动员的格局,形成社会多层次多领域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真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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