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中央关于参政议政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13-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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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21日第九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参政议政是民主党派的主要职能。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使之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全党要高度重视参政议政工作,各级组织除主要领导亲自抓以外,还必须有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参政议政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长抓不懈,并努力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中央和省级组织要有相应的工作机构来负责参政议政工作,有条件的地市级组织也要设立。暂不具备设工作机构的地市(含地市)级以下组织,要安排专人负责,常年开展工作。各级组织都必须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
四、地市级以上组织设立的以专家学者为主的有关专门委员会,要作为该级组织参政议政工作的助手和参谋,参与选题、调研、组稿等工作。各级人大代表、参加政府工作人员、政协委员、各类特邀人员是参政议政的骨干力量,要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参政议政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和平统一的大局,结合当地实际,精心选题,深入调研,充分论证。选题要与自身优势相结合,注意宏观性、前瞻性、可行性,同时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有的题目可以长期跟踪调研,以形成比较完整、系统的观点和意见。反映社情民意也是参政议政的重要内容,要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并从中提炼出有价值的课题。
六、各级组织均需制定参政议政年度工作计划。(两次政协会议之间为一年度)。每年6月底以前,省级组织必须向中央报送本年度政协会议提案和发言的文稿(如果有答复一并上报)及提案统计表,同时报送本年度调研计划,以便沟通和协调全党参政议政工作。中央的调研计划也要及时通报各省级组织。
七、中央根据地方组织或党员个人报送的材料,分别不同情况,将其中的优秀提案或建议加工整理,及时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全国政协;中央和地方的重点课题,可由部分省市或全国各级组织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共同完成。中央将定期组织全国或部分省市的专题研讨会,以发挥全党的整体优势。
八、各级组织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参政议政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途径,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注意资料的收集整理。中央将定期把全党参政议政的重要意见和建议选编成册,供交流和参考,每届召开一次全国参政议政工作经验交流及表彰会。
九、各级组织机关的所有部门都要积极参与并配合搞好参政议政工作。
十、参政议政工作要主动争取各级中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有关部门的支持;要与社会团体、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保持经常性的联系。